招標人終止招標時應當承擔一定義務,并需要完成以下四項工作:
一、在發(fā)布公告階段終止招標的,應當發(fā)布終止招標公告。由于公告階段面向不特定潛在投標人,因此必須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二、向潛在投標人發(fā)出了投標邀請書后終止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邀請的所有潛在投標人。
三、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jīng)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退還潛在投標人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費用。
四、投標人已經(jīng)遞交投標保證金后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招標人啟動招標后應當依法履行先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須終止招標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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