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教裝備函〔2021〕5號
廣東省教育廳印發(fā)《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
省屬各有關學校: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提高政府采購管理水平,規(guī)范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行為,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我廳根據(jù)政府采購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負面清單》進行了修訂,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廳裝備中心反映。
附件: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負面清單
廣東省教育廳
2021年6月1日
?。?lián)系人:鄭雙東、林秋君,電話:020-37636405、3761605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
廣東省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序號 |
禁止條款 |
具體表現(xiàn) |
適用對象 |
一、政府采購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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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編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
1.未按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2.未按規(guī)定將政府采購計劃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3.未按規(guī)定在廣東省教育部門政府采購管理系統(tǒng)備案采購項目(無需備案的除外)。 |
采購人 |
2 |
以任何方式規(guī)避政府采購或未依法選擇采購方式 |
1.對列入廣東省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未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未按廣東省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實施規(guī)范執(zhí)行; 2.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 3.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項目的采購; 4.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或未按規(guī)定履行決策、論證、審批程序。 |
采購人 |
3 |
未依法確定采購需求 |
1.未按照預算法規(guī)定申請并落實經費,或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2.未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規(guī)定制定采購需求。 |
采購人 |
4 |
未依法公開政府采購意向 |
除實施電商直購、網上競價、定點采購、協(xié)議供貨等小額零星采購項目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tǒng)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項目實施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不含涉密項目)未在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 |
采購人 |
5 |
委托采購項目未依法簽訂、履行委托代理協(xié)議 |
1.無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情況下開展采購代理活動; 2.委托代理協(xié)議未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xié)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具體事項; 3.未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履行各自義務。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6 |
未依法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 |
1.未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格式編制政府采購信息; 2.未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 3.發(fā)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存在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或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4.自采購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少于法定時間(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少于20天,競爭性磋商少于10天,談判、詢價少于3個工作日); 5.采購文件提供期限少于法定時間(招標、競爭性磋商、資格預審少于5個工作日,談判、詢價少于3個工作日); 6.采購公告公示期限少于法定時間(招標、資格預審、單一來源少于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少于3個工作日); 7.更正公告發(fā)布時間距離截止時間少于法定時間(招標少于15日,資格預審少于3日,談判、詢價少于3個工作日,磋商少于5日); 8.公開招標時更正公告違法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9.結果公告公示期限少于1個工作日。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7 |
擅自終止采購活動 |
非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原因,擅自終止采購活動。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8 |
違規(guī)泄露保密信息或提供差別信息 |
1.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 2.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泄露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個人情況; 3.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 4.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評審專家 |
9 |
串通投標 |
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2.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再參加該采購項目(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的其他采購活動; 3.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獲知其他供應商應當?shù)谋C苄畔ⅲ?/span> 5.協(xié)商撤換、修改報價、投標響應文件; 6.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7.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8.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9.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lián)系人員為同一人; 10.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11.不同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相互混裝; 12.不同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評審專家 供應商 |
10 |
未依法抽取評審專家 |
1.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2.抽取的評審專家數(shù)量不符合法定要求; 3.單一來源、采購進口產品論證人員與采購人存在經濟、行政隸屬等關系或作為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11 |
未依法組織開標活動 |
1.開標時間與截止時間不一致; 2.未對開標現(xiàn)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3.評審專家參加開標活動。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12 |
未依法進行評審活動 |
1.未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2.未履行組織評審活動職責; 3.屬于應當回避情形但未主動進行回避; 4.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5.允許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xiàn)場; 6.采購人在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情況下,在評審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或說明內容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 7.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和說明或者征詢傾向性意見; 8.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互相接觸或擅自進行協(xié)商談判; 9.除規(guī)定情形外,接受與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 10.未獨立評審,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11.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12.收受(進行)賄賂或者獲取(輸送)其他不正當利益; 13.將采購文件未寫明、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作為評審依據(jù); 14.評審專家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15.未對評審現(xiàn)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或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評審專家 供應商 |
13 |
違規(guī)改變評審結果或重新組織評審活動 |
1.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除規(guī)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評審結果或組織重新評審; 2.要求在評審結束后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或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14 |
未按規(guī)定確認評審結果 |
1.未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送交評審報告; 2.未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確定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人; 3.未自中標(成交)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中標結果。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15 |
未按規(guī)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
1.未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天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未按照采購文件資料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提出超出采購文件資料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或者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4.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不予退還的情形和逾期未退還的違約責任; 5.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6.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簽訂與合同標的不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補充合同或者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7.不履行或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
采購人 供應商 |
16 |
未按規(guī)定備案及公開政府采購合同 |
未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備案及公開政府采購合同。 |
采購人 |
17 |
未嚴格規(guī)范開展履約驗收 |
1.未完整細化編制驗收方案,履約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等內容不明確; 2.未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 3.驗收結束后,未出具驗收書,未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 4.驗收合格的項目,未根據(jù)采購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退還履約保證金; 5.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未依法及時處理。 |
采購人 供應商 |
18 |
未依法處理利益關系 |
1.有利害關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3.接受項目相關當事人宴請、旅游、娛樂,收受禮品、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或向項目相關當事人報銷應當自行承擔的費用。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評審專家 供應商 |
19 |
未依法依規(guī)進行詢問、質疑、投訴 |
1.未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2.拒收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質疑; 3.未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未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 4.質疑內容或答復內容涉及商業(yè)秘密; 5.拒不履行配合答復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6.在進行詢問、質疑、投訴時,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評審專家 供應商 |
20 |
未妥善保存采購資料 |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資料; 2.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資料; 3.未將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資料保存; 4.保存采購資料期限不足十五年。 |
采購人 代理機構 |
二、采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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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或設定最低限價 |
1.采購標準超出采購預算、超過資產配置標準、超出實際需要; 2.設定最低限價。 |
采購需求 |
22 |
未進行信用記錄查詢和使用 |
1.未按要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 2.未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jù)留存; 3.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jù)未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
資格條件 |
23 |
未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
1.未明確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政策; 2.未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yè)劃分標準所屬行業(yè); 3.未明確強制或優(yōu)先采購節(jié)能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 4.采購項目中涉及強制采購產品類別的,未在采購文件中將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明確為實質性響應條件; 5.采購項目中涉及優(yōu)先采購產品類別的,未在采購文件中對獲得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給予1%-5%的價格扣除或1-5分的技術得分的評審優(yōu)惠; 6.未明確監(jiān)獄企業(yè)、殘疾人福利企業(yè)政策; 7.未經備案或核準采購進口產品; 8.未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政府采購政策。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24 |
違反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要求 |
1.對已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2.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tǒng)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 3.實現(xiàn)電子化采購時,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4.對于供應商依照規(guī)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5.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6.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前置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25 |
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所在地等 |
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要求在某一區(qū)域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26 |
限定供應商須是制造商、代理商、經銷商或要求提供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 |
1.要求供應商須是所投產品的制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2.除進口產品外,將具有生產制造商(或品牌持有人)出具的授權、售后服務承諾函、質保承諾函、銷售協(xié)議、代理協(xié)議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
27 |
限定特定行政區(qū)域、行政級別、主體、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業(yè)績、獎項 |
1.設置某行政區(qū)域內(如某省、某市、某縣/區(qū)等)或某一特定主體的業(yè)績、獎項、證明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國家行政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限定特定行政級別(如國家級、省級或市級等)的業(yè)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排斥其他行政級別業(yè)績、獎項; 3.要求具有特定專利或者特定名稱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28 |
設置規(guī)模、年限或排名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
1.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財務指標、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利潤、納稅額、企業(y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guī)模、特定金額業(yè)績等規(guī)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2.設置第三方調查統(tǒng)計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及排名、企業(yè)排名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3.設置申請條件涉及中小微企業(yè)、年限、排名要求的證書、認證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法定資質除外)。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29 |
限制國產產品或獨家授權 |
1.允許采購進口產品時,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廠家授權書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未對提供進口產品與國產產品的不同供應商提出不同的授權要求; 2.限制國產產品及其供應商參與進口產品采購項目或區(qū)別對待; 3.要求國產產品具有境外認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4.要求生產制造商獨家授權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0 |
未按國家強制要求設置或設置非國家強制性要求的或已取消的或區(qū)域特有的資質、資格、認定、目錄、證書、榮譽等 |
1.未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政策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中強制使用的資質、認證、許可證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2.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中未強制使用的資質、認證、許可證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3.將特定行政區(qū)域、行業(yè)協(xié)會、單位企業(yè)頒發(fā)的企業(yè)資質證書或從業(yè)人員證書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4.設置已明令取消的技術資格、資質、認證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5.設置民政部公布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頒發(fā)的榮譽、獎項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1 |
要求提供特定檢測機構、特定日期、特定參數(shù)的檢測報告或無效檢測報告 |
1.要求提供特定檢測機構(如XXX檢測機構或省級、國家級等)、特定檢測日期、特定參數(shù)的檢測報告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法定要求的除外); 2.以非國家認證認可或未在年檢有效期內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結果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2 |
要求必須參加現(xiàn)場踏勘 |
要求供應商必須參加現(xiàn)場踏勘或者沒有現(xiàn)場踏勘投標無效。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
33 |
限定特定經營范圍 |
將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內的經營項目名稱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強制許可類和特許經營項目的除外)。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4 |
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
1.已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的要求同時作為評審因素; 2.將法律法規(guī)強制要求應當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的要求作為評審因素; 3.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要求具有某一級別的證書時,將高于該級別的同種證書同時作為評審因素。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5 |
將參數(shù)要求設定為固定值 |
將參數(shù)要求(如重量、尺寸、體積等)設定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圍表述(執(zhí)行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和定制類的除外)。 |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6 |
實質性(★號)或重要(▲號)條款設置過多 |
1.項目(或子包)需求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總數(shù)≤10條時,實質性(★號)和重要(▲號)條款合計超過2項; 2.項目(或子包)需求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總數(shù)>10條時,實質性(★號)和重要(▲號)條款合計超過該產品(或該項服務)需求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總數(shù)的20%; 3.項目(或子包)實質性(★號)和重要(▲號)條款合計超過50項; 4.未將實質性(★號)和重要(▲號)條款設置為需求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中的最末級條款; 5.將不同性質的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進行合并設置或將相同性質的參數(shù)(或服務)條款拆分以規(guī)避上述條款數(shù)量限制。 |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7 |
未按規(guī)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
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在采購文件中未規(guī)定或未以“★”號等醒目方式標明。 |
實質性條款 |
38 |
限定特有配置 |
1.指定產品的接口、開關等必須在特定位置上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 2.指定某特定的主件、配件、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3.以進口配件作為要求或加分項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39 |
采購需求表述無明確標準 |
1.具有暫定、指定、備選、參考品牌、選配等不確定描述; 2.具有“知名”、“一線”、“同檔次”品牌、權威等不明確標準表述。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0 |
設置不合理對接要求 |
1.非必要要求設置具有“與原系統(tǒng)無縫對接”、“與原設備對接使用”、“與現(xiàn)有系統(tǒng)匹配”要求; 2.確有對接要求的,未列明現(xiàn)有系統(tǒng)接口的具體要求或需要對接的情況介紹。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1 |
設置與履約無關的條款或與嚴苛的條款 |
1.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內容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2.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的,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 3.設定的交貨、履約或竣工期限明顯不合理,對生產周期長的產品設置較短的交貨期限。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2 |
違規(guī)設置保證金 |
1.貨物或服務采購中要求供應商繳納質量保證金; 2.工程采購中要求供應商同時繳納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3.工程采購中扣押供應商的質量保證金期限超過法定要求; 4.要求供應商繳納高于法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 5.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保證金; 6.不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等形式繳納保證金。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3 |
違規(guī)改變評審結果 |
設置違規(guī)改變評審結果的條款。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4 |
評審因素的設定與采購標的無關 |
1.貨物采購中,要求技術參數(shù)需加蓋制造商公章; 2.貨物采購中,將與產品無直接關聯(lián)的產品制造商資質、認證等(對企業(yè)本身的認證)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條款)或加分項; 3.未設置商務響應的評審因素及分值; 4.將與采購項目無關的企業(yè)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等作為加分項。 |
資格條件 實質性條款 采購需求 評審因素 |
45 |
未依法設定價格分評審 |
1.采用綜合評求分時,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符合法定要求; 2.設定去掉最高報價或最低報價的進行價格分評審的。 |
評審因素 |
46 |
評分標準未量化 |
1.出現(xiàn)“橫向對比”、“橫向比較”等類似描述; 2.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qū)間規(guī)定,但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qū)間,或雖量化到相應區(qū)間,但未設置各區(qū)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3.評審因素中單項指標分值設置畸高畸低,分值梯度設置差距過大的; 4.提出在滿足需求基礎上,“優(yōu)于”的可加分,但未寫明“優(yōu)于”的認定標準,也未寫明“優(yōu)于”的每項加多少分; 5.設置先進性、穩(wěn)定性、成熟性、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市場占有率等模糊或未量化標準表述。 |
評審因素 |
附件:廣東省教育廳印發(fā)《廣東省教育廳關于省直教育系統(tǒng)政府采購的負面清單》的通知.pdf
來源:廣東省教育廳門戶網站